(2017)鲁1491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付真真、陈景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真真,陈景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真真,女,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德城区。被执行人陈景舜,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91民初8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景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景舜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景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陈景舜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