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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陈春锦、缪晓莉、张菊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妹,缪晓莉,陈春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714号申请人张菊妹,女,汉族,1951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晓莉,女,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春锦,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人张菊妹与被执行人缪晓莉、陈春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缪晓莉、陈春锦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7月12日本院发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在上海房产的拍卖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缪晓莉、陈春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