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581号原告:杨某1,男,2011年9月1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系原告母亲。被告:杨某2,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马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