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4975李龙侠与李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侠,李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975号原告李龙侠,女,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李静兰,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李龙侠诉被告李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李龙侠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静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龙侠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龙侠负担。审 判 员 王民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黄礼丽书 记 员 赵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