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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随州市兴鑫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月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兴鑫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月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268号原告随州市兴鑫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明军,经理。被告刘月新,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兴鑫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月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兴鑫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兴鑫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随州市兴鑫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友元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