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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17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新疆金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芳,新疆金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1754号之二原告:张淑芳,女,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新源县第八中学退休教师,住被告:新疆金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芳诉被告新疆金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淑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张淑芳负担,其余诉讼费150元,本院退还原告张淑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俊伟人民陪审员  马天君人民陪审员  安德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哲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