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学才与李华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才,李华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525民初5015号原告:周学才,男,汉族,1979年9月1日生,住固始县。被告:李华喜,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周学才与被告李华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学才、被告李华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学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7000元整。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言谈中认识了被告,被告称自己在办驾校,若想学驾驶技术可与他联系,原告很想学驾驶就信以为真,被告说想学可以,第一次得交3000元报名费,以后有什么费再通知,从2015年9月7日开始原告先后共计交给被告17000元,可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学驾驶,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7年6月29日出具欠据一份并订有还款计划,但被告就一拖再拖至今拒不还款,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及时审理。被告李华喜辩称:收到钱是事实,但钱是给别人了,不应当由自己返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李华喜总计欠周学才17000元,分三次付清,即2018年1月1日付5000元,2018年5月1日付6000元,2018年10月1日付6000元。二、如果上述任何一期不履行,原告可向被告主张全部欠款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李华喜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