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执4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赵剑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豫1282执425号之三被罚款人:赵剑波。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杨英建与赵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赵剑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赵剑波罚款2000.00元,限在2017年10月2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