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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金彪与曹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彪,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29民初1478号原告郭金彪,男,44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曹峰,男,40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原告郭金彪与被告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郭金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金彪撤诉处理。依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郭金彪承担。审判员纪勇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包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