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金彪与曹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彪,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29民初1478号原告郭金彪,男,44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曹峰,男,40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原告郭金彪与被告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郭金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金彪撤诉处理。依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郭金彪承担。审判员纪勇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包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