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罗中峰、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林,罗中峰,袁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林,男,1957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委托代理人:张珊,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中峰,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袁建军,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我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成林诉被执行人罗中峰、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袁建军共计偿还原告张成林98万元,此款于2016年6月1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30万元,于2017年2月1日前偿还48万元。二、被告罗中峰共计偿还原告张成林17万元,此款于2016年5月1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6年9月1日前偿还7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7715元,减半收取8857.5元,由被告罗中峰负担;剩余885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成林。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应房产,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玉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