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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玉巧与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巧,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巧,女,生于1981年2月2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执行人夏某某,男,生于2001年4月2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生于1962年5月1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周玉巧与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62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夏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玉巧于2017年7月24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罗某某与申请人周玉巧双方就本案62921.66元案款的履行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周玉巧自愿放弃4961.66元案款,由罗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先给付周玉巧8000元,剩余的50000.00元案款,定于2018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直至案款给付完毕止。案款在履行期间若罗某某家位于xx镇xx三社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发放到位,罗某某一次性将剩余的案款履行完毕。同时权利人周玉巧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自愿撤回申请及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262号执行案件。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武绍波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