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562号移送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被执行人:杨辉,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林金山与杨辉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杨辉承担。因杨辉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杨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辉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林金山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403执1866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03执1866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张朝炼审判员 吴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诗芸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