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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谢红梅与梁新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梅,梁新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881号之一原告:谢红梅,女,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萍、沈佳卉,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新民,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红梅与被告梁新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红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红梅负担。审 判 长  干军辉人民陪审员  罗胜雄人民陪审员  刘德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