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古洪卫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洪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终113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洪卫,女,生于1971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初中文化。2010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7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古洪卫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川180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古洪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案卷材料、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7月8日8时至10时左右,古洪卫在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前进村兴贤小区菜市场内,在“订做窗帘”店铺内,将被害人李某1放在桌上的一部黑色红米NOTE4X手机盗走;在一水果摊处,将被害人李某2放在婴儿车内的一部白色小米5手机盗走;在“骞家山泉”店铺外,将被害人汪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白色OPPOA51手机盗走。被害人李某1、汪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将古洪卫挡获,并将被盗的三部手机追回。古洪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雅安市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黑色红米NOTE4X手机价格为909.3元,白色小米5手机价格为700元,白色OPPOA51手机价格为400元,合计2009.3元。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证人周某某、李某2、李某1、汪某某、耿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原判认为,古洪卫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古洪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古洪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诉人古洪卫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一致,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洪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古洪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古洪卫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古洪卫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盗手机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古洪卫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判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对古洪卫的量刑适当。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二审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中康审判员 李开江审判员 梅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莞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