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县某某镇。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