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秀莲与周廷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莲,周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莲,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周廷永,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秀莲与被执行人周廷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云082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秀莲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廷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秀莲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26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川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