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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旭光与赵志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光,赵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光,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运城市河津市居民,住河津市。被执行人赵志娟,女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湖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李旭光与赵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解除被执行人和申请人名下晋A×××××、晋A×××××车辆的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和申请人名下晋A×××××、晋A×××××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瑞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