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旭光与赵志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光,赵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光,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运城市河津市居民,住河津市。被执行人赵志娟,女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湖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李旭光与赵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解除被执行人和申请人名下晋A×××××、晋A×××××车辆的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和申请人名下晋A×××××、晋A×××××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瑞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