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江昆与被告赵云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江昆,赵云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2民初1397号原告:安江昆,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生,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赵云伟,男,汉族,1961年4月17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养杰,男,汉族,1955年8月11日生,住西安市蓝田县,系赵云伟之友。原告安江昆与被告赵云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江昆与被告赵云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养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江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运费欠款人民币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云伟开办蓝田县东山石料厂时,原告安江昆为其修路和生产,多次拉运土石、转料。2014年9月,经双方结算,被告赵云伟尚欠原告安江昆运输费用80000元。2015年3月被告赵云伟给付原告安江昆20000元运费后,下余运费一直未付。故诉请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请求。被告赵云伟辩称,拖欠运费属实,现资金周转困难,无力一次性还款,请求分期还款。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被告赵云伟的蓝田县东山石料厂作业区修路时,原告安江昆用其两个双桥车为被告拉运石料、土石,后来生产过程中,原告安江昆的两个双桥车仍在被告赵云伟的石料厂运料、转料。原告安江昆与被告赵云伟约定每车30元。2014年9月被告赵云伟对运费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赵云伟欠原告安江昆运费80000元,结算后于2015年3月左右被告赵云伟给付原告安江昆20000元运费,尚欠60000元至今未予清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约定的运输合同成立且已实际履行,被告赵云伟理应依据双方结算及时清付运输费用。故原告安江昆所诉事实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云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付原告安江昆运费6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安江昆已预交,由被告赵云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丑院侠人民陪审员 黄虎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