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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都国峰、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国峰,韦强,李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2151号申请人:都国峰,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韦强,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李洪霞,女,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都国峰诉被告韦强、李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韦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62×××94)、李洪霞中国工商银行庆云县支行(账号:62×××43)的银行账号和二被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都国峰的保全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韦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62×××94)、李洪霞中国工商银行庆云县支行(账号:62×××43)的银行账号和二被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建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朝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