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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执字第000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灿、余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灿,余胜利,余秀,安徽卓鑫液压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000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灿。被执行人:余胜利。被执行人:余秀。被执行人:安徽卓鑫液压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锦绣大道。法定代表人:余胜利。被执行人: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莲云经济开发区腾云路。法定代表人:余胜利。本院在执行吴灿与余胜利、余秀、安徽卓鑫液压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安徽卓鑫液压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桃花工业园XX路南侧一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肥西国用(20XX)第29XX号】及该宗土地上的在建工程等整体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吴灿已实际收取执行款人民币4785525元。对于尚欠的款项,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斌代理审判员  吴松涛代理审判员  刘修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赵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