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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0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阳彬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彬,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2423号原告刘阳彬,男,汉族,1976年6月4日生农民,初中文化,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委托代理人马健,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劲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阙云浪,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彬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阳彬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彬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797元,收取500元,由原告刘阳彬负担。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