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安益邦典当有限公司与唐瑞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益邦典当有限公司,唐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广安益邦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维,经理。被执行人:唐瑞林,男,生于1972年5月26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广安益邦典当有限公司与唐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经查,因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