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竹发诉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大寿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竹发,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大寿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703号原告孙竹发,住所地辽源市村民。被告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大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瑞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孙竹发与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大寿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孙竹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竹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竹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孙竹发。审判长 沙天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孝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