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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申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兰、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兰,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200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兰,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渔安村村委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马兰因与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兰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分层分户平面图”来作为涉案房屋交付依据是错误的,该平面图是针对房屋面积计算,而非房屋示意图。(二)被申请人承诺案涉房屋有通道通向外面的超市,因此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商铺,移交房屋时案涉房屋没有通道通向外面的超市,被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移交房屋与宣传资料上的内容完全不一样,有虚假宣传行为,或者变更规划设计未通知申请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被申请人。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合同中并无案涉房屋有通道通向外面的超市的文字、图片、宣传资料等承诺。对于申请人所提《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分层分户平面图”是针对商品房面积的计算,而非房屋平面示意图,不能作为本案房屋交付依据的问题。本案合同中的附图系由专业测绘队根据房屋结构状态绘制,且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双方已签字或盖章认可,应作为双方交付房屋的依据。该图纸明确显示申请人所购的房屋右侧为墙体,并无通道与外面连接。对于图下方文字显示“根据单体方案图计算面积,仅供预售参考”,是指房屋所计算的面积仅供预售参考,而非对平面图中所描述的其他内容的确认。故申请人所提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申请人在一审提供的其称系被申请人销售人员发送至其邮箱的图片,其中一份明确表明价码的图纸上仅显示该商品房右侧为永辉超市,并未显示与商铺有连接通道,而图片确实标明该处可直通C段,但该份图片究竟何时发给申请人的,且图片上并无双方签名认可,而申请人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审视其约定购买商品房的所附图纸,申请人作为成年人应知晓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现申请人以所交付房屋与原销售人员向其陈述的房屋结构不同,构成违约的理由于法无据,故一、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马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雷 勇审判员 何大银审判员 虞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