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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利军与韩建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军,韩建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4153号原告刘利军,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代理人和延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建竹,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刘利军与韩建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利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刘利军负担。审判员 陈树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