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利军与韩建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军,韩建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4153号原告刘利军,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代理人和延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建竹,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刘利军与韩建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利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刘利军负担。审判员 陈树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