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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甘肃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兰州林昌物资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林昌物资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异53号异议人(案外人):甘肃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黄金宗,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兰州林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美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嘉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志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林昌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甘肃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甘0104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甘01执复10号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异议人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甘肃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祯圆人民陪审员  曾立玺人民陪审员  吴 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舒????????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