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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守朋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守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胡守朋,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1。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路316号。法定代表人:尹淑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守朋与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守朋赔偿款120000元。二、被告田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守朋赔偿款39244.84元。三、鉴定费5000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承担。四、驳回原告胡守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赔偿款4680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