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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8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安颖与赵江、朱金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颖,赵江,朱金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147号原告:安颖,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006号百信康城小区6区*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范军,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云,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江,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火箭农场银天小区********号。被告:朱金梅,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火箭农场银天小区********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江、朱金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颖撤回对被告赵江、朱金梅的起诉。本案起诉标的52687元,原告已向本院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558.59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本院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33.59元。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