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8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安颖与赵江、朱金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颖,赵江,朱金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147号原告:安颖,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006号百信康城小区6区*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范军,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云,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江,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火箭农场银天小区********号。被告:朱金梅,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火箭农场银天小区********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江、朱金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颖撤回对被告赵江、朱金梅的起诉。本案起诉标的52687元,原告已向本院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558.59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本院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33.59元。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