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6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荆汉德建材有限公司、唐兴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荆汉德建材有限公司,唐兴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477号原告: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5688695P法定代表人:谢保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耀华,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武汉荆汉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付家新里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LK4T4J法定代表人:宋哲。被告:唐兴年,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原告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荆汉德建材有限公司、唐兴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文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利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