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某1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1,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大专文化,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枝江市。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叶某1驾驶号牌为鄂E×××××的吉利牌小轿车沿枝江市安董路自北向南行驶至16KM+900M地段超车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周某(殁年55岁)驾驶的鄂E×××××豪豹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1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叶某1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38991.02元。上述事实,叶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证实:1.人口信息、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交通事故谅解书、人伤案件赔偿协议、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刘某、向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叶某1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1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叶某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以对叶某1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