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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民终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贵州科进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科进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科进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团结巷6号2单元6楼附11号。法定代表人:郑学科,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犀镇东仓路熊猫兴业楼7楼。法定代表人:陈开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贵州科进发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科进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2017年9月3日分别收到一审法院及本院交纳上诉费通知后,至今仍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贵州科进发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亚勇审判员  王电赏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景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