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玉普、修功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普,修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2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普,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功平,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涛,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玉普因与被上诉人修功平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玉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 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