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2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吕存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存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300号原告:吕存存,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847767645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56号。诉讼代表人:翁文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98572672Y,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讲舍街11-1号1-5楼。诉讼代表人:贾兴良,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毅,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79589121B,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劳动路95号1楼。诉讼代表人:郑美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涵,公司员工。原告吕存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吕存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存存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存存撤诉。审 判 员 徐连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方艳婷书 记 员 杜娉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