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秦国伟、王聪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秦国伟,王聪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81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与康园路西北角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负责人宋卫国,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秦国伟,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聪娜,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秦国伟、王聪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该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81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江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铁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