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保家与广德县兴华私立小学、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家,广德县兴华私立小学,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3887号原告:周保家,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广德县兴华私立小学。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庙圃。负责人:周斌。被告:周斌,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周保家诉被告广德县兴华私立小学、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德县兴华私立小学、周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保家撤回对被告广德县兴华私立小学、周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20元,减半收取10660元,由原告周保家承担。审 判 长 艾红军人民陪审员 卢春山人民陪审员 谭昌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承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