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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宁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宁斌,冯于腾,卢成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072384672J。负责人:陈祥,行长。被执行人宁斌,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冯于腾,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卢成程,女,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作出的(2017)皖0827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斌、冯于腾、卢成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斌、冯于腾、卢成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799929.2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叶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