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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518号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楚家湖路。法定代表人:王小武,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法定代表人:吴振宇,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61.4元,减半收取4680.7元,由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乐青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