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辖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高阳县欢乐城水上乐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高阳县欢乐城水上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学东路。法定代表人杨东堂,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玉华,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阳县欢乐城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南赵堡村南。法定代表人宋振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8民初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德州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加工行为地和上诉人住所地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辖。为此该案应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高阳县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上违约方的对方法院审理”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因为该约定无效,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将该案移交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高阳县欢乐城水上乐园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查,被上诉人高阳县欢乐城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时称,2015年3月26日,亚太公司承揽欢乐城水上乐园中央空调主机和末端全套设备的供货及安装项目,并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金额1800000元。高阳县欢乐城水上乐园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给付了货款。后发现亚太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对部分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存在偷工减料的问题,与合同规定不符。遂要求亚太公司按��定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履行,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要求,更换中央空调器材及管件;提供空调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6500元。本院认为,据以上起诉内容,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称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而上诉人亚太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瑕疵,请求按合同要求更换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符合“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高阳县欢乐城水上乐园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高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亚太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加工行为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合同履行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错误,本院认为,未经实体审理,不能确定违约责任,原审裁定认定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原审裁定虽适用法律错误,但不能改变其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赵孟臣审判员 胡振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