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贝先妮与高曼苡、高文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先妮,高曼苡,高文建,耿艳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436号原告贝先妮,女,汉族,1944年11月14日生,住长葛市。法定代理人贾红伟,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俊峰,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曼苡,女,汉族,2000年4月1日生,住长葛市。被告高文建,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生,住长葛市。(系被告高曼苡之父)被告耿艳琴,女,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住长葛市。(系被告高曼苡之母)原告贝先妮与被告高曼苡、高文建、耿艳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贝先妮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先妮撤回对被告高曼苡、高文建、耿艳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贝先妮负担。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庆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