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小旋与广州继航报关有限公司张永含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旋,广州继航报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69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旋,。被执行人:广州继航报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穗埔劳人仲案[2016]438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49元。因被执行人广州继航报关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张小旋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以(2017)粤0112执269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广州继航报关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0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告知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方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穗埔劳人仲案[2016]43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继航报关有限公司应当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12执26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有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的情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应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