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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龙星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星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7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星星,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永新县)。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星星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3日20时58分,被告人龙星星酒后驾驶粤H×××××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雁路的时候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龙星星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星星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星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星星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星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龙星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星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