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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向东、华春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东,华春青,李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18号之一申请人:王向东。被申请人:华春青。被申请人:李耀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向东与被申请人华春青、李耀忠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3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汽车一辆及房产一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向东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