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向东、华春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东,华春青,李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18号之一申请人:王向东。被申请人:华春青。被申请人:李耀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向东与被申请人华春青、李耀忠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3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汽车一辆及房产一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向东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