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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文兴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兴,北京市金桥建筑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89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兴,男,1966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金桥建筑材料厂。经营者:张广忠,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文兴与被执行人北京市金桥建筑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文兴依据我院做出的(2016)京0117民初618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金桥建筑材料厂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文兴安装费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金桥建筑材料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金桥建筑材料厂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6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文兴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金桥建筑材料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市金桥建筑材料厂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文兴的安装费十万元及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