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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林与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9民初4813号原告:马林,男,1965年1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徐刚,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原告马林与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8000元(月息2%,从2016年5月4日至2017年10月4日,共计18个月);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下沙河村村民,被告于2016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现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68000元,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不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徐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同日被告徐刚给原告出具借条,其内容为“今借马林现金50000元正(伍万元正)”。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徐刚给原告马林出具的借条是对其借款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所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在借条中没有承诺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当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约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首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的时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徐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已经放弃了在本案一审中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刚向原告马林偿还借款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马林要求被告徐刚支付利息18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0元,原告马林负担198元、被告徐刚负担552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徐刚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7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马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