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叶坚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坚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54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坚伟,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江门市新会区,现居住于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坚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坚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坚伟于2017年7月16日22时许,以帮梁某霞购买iphone7plus手机为借口,诈骗得梁某霞人民币5700元。并提供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及有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叶坚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出对被告人叶坚伟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叶坚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被告人叶坚伟的供述,证人刘某、李某、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提供的与叶坚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叶坚伟对微信钱包零钱明细的确认,被告人叶坚伟对其与梁某微信聊天记录的确认,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冯某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叶坚伟的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叶坚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叶坚伟的涉毒尿检结果,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坚伟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坚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叶坚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坚伟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宇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