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平孝、徐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平孝,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赵平孝,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徐涛,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法定代表人:常秀兰。本院在执行赵平孝诉徐涛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建强审判员 孙启福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