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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平孝、徐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平孝,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赵平孝,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徐涛,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法定代表人:常秀兰。本院在执行赵平孝诉徐涛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建强审判员  孙启福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