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春璋、王全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璋,王全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周春璋,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执行人王全心,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璋与被执行人王全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9000元及利息,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6执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璟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