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孙文锋与银川天容世纪商城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锋,银川天容世纪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353号之一原告:孙文锋,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银川天容世纪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山南街95号。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公司经理。原告孙文锋与被告银川天容世纪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马金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