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恢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XX安、任振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安,任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恢657号申请执行人XX安。被执行人任振良。案由:买卖欠款纠纷。申请执行人XX安与被执行人任振良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的(2005)武民一初字第2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恢65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武民一初字第2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树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