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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头明与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头明,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王头明,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思聪乡左。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李建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头明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劲芳 微信公众号“”